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大股东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提示:经向法院及长江证券核实,本次冻结,申请人申请冻结750万股,目前冻结数多于申请冻结数,公司正积极与各方沟通,多冻结的股份预计将于11月4日解除冻结。
2019年11月1日,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收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2019 司冻 1101-01 号)和《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9)鄂 01 执保740号之二】,经向公司大股东李洁核实,其所持有的221,400股无限售流通股被司法冻结、95,330,865股无限售流通股(已质押)被冻结,合计95,552,265股。
经向法院了解,本次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冻结750万股,法院将于周一解除多冻结的股数。公司将密切关注大股东股份冻结情况及其影响,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本次股份被冻结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 是否为控股股东 | 冻结股份数量 | 占其所持股份比例 |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冻结股份是否为限售股 | 冻结 起始日 | 冻结 到期日 | 冻结 申请人 | 冻结原因 |
李洁 | 是 | 95,552,265 | 57.80% | 9.24% | 否 | 2019 年 11月 1 日 | 2020年10月31日 |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法律诉讼 |
二、股东股份累计被冻结情况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累计被冻结数量(股) | 占其所持股份比例 | 占公司股本比例 |
李洁 | 165,322,233 | 15.98% | 95,552,265 | 57.80% | 9.24% |
合计 | 165,322,233 | 15.98% | 95,552,265 | 57.80% | 9.24% |
上述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情况如下: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李洁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165,322,233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15.98%,李洁先生累计质押及冻结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165,322,233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15.98%;郭志先女士持有本公司股份20,189,677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1.95%;郭志先女士累计质押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20,189,677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1.95%;周晓璐女士持有本公司股份15,049,496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1.46%,周晓璐女士累计质押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15,049,496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1.46%;李汉华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16,117,686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1.56%,李汉华先生累计质押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16,117,686 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1.56%。上述四人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216,679,092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0.95%,合计质押及冻结216,679,092股,占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的100%,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0.95%。
三、其他说明
1. 2016年8月9日,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李洁
与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实际购回交易日为2019年8月19日,李洁已于2018年12月提前全额偿还本金及利息。但由于长证单方改变到期日(2018年3月26日),而根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则,其购回交易日应在其质押的股票2018年11月19日解除限售以后,从而产生了争议违约金和罚息。据此,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主张在限售解除日之前要求李洁购回是否违反双方约定和相关规定,有待法院裁决。
2.大股东李洁对于公司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情形。
3. 大股东李洁与公司在资产、业务、财务等方面均保持独立。本次股份冻结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公司治理等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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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9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