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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欣新材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2-19

证券代码:600076 证券简称:康欣新材 公告编号:2019-074

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2月17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一、《公司章程》相应条款的修订情况:

序号修订前《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1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2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以上;(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3第五十二条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4第五十八条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会议召集人和股权登记日等事项,并充分、完整地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召集人还应当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有助于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必需的其他资料。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5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或未设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或未设监事会副主席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6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能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7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关于独立董事的相关规定设立独立董事。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关于独立董事的相关规定设立独立董事。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1人。
8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9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有关资产处置、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确定其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资产处置、对外投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董事会对外投资权限:董事会具有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5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的对外投资权限;超过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经董事会审核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二)董事会资产处置(出售、置换等)权限:董事会具有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5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有关资产处置、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确定其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资产处置、对外投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董事会享有下列审查和决策权限,对于超过审查和决策权限的应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资产购置、资产处置(出售及资产置换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等交易,交易额达下列标准的事项:
5,000万元的资产处置权限,超过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经董事会审核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三)董事会对外担保权限:董事会具有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10%(含10%)的对外担保权限,超过10%的,经董事会审核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四)董事会资产抵押权限:以公司资产、权益为公司自身债务进行抵押、质押的,董事会具有单笔抵押、质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5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的权限,超过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经董事会审核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五)董事会委托理财权限:公司董事会具有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5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的委托理财权限,超过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经董事会审核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六)董事会关联交易权限: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决定。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0.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不满50%的;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不满50%,或虽超过50%但绝对金额不满5,0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不满50%,或虽超过50%但绝对金额不满5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不满50%,或虽超过50%但绝对金额不满5,0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不满 50%,或虽超过 50%但绝对金额不满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除前款规定外,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
产5%以上的关联交易,经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准。(三)董事会资产抵押权限:以公司资产、权益为公司自身债务进行抵押、质押的,董事会具有单笔抵押、质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5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的权限,超过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经董事会审核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四)董事会关联交易权限: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决定。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0.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的关联交易,经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10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或未设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11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12第一百四十一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第一百四十一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
13第一百四十八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二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一百四十八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二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二、审批程序

以上事项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章程》的修订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公司章程》全文。

四、备查文件

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9年12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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