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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欣新材: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6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欣新材”、“公司”或“发行人”)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对康欣新材进行持续督导。现就2022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总结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工作内容实施情况
1保荐人应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督导制度,并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2保荐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保荐机构与公司已签署持续督导相关协议并于该协议中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3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经核查,在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按有关规定须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或违背承诺的事项。
4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保荐人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经核查,在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未发生须报告的重大违法违规事项以及违背承诺的情况。
5保荐人应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等方式,对公司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序号工作内容实施情况
6保荐人应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公司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李洁、时任董事兼总经理郭志先分别于2022年4月21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26,890,866股、3,785,564股,分别占公司总股本的2.00%、0.28%。2022年4月30日,公司披露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李洁、郭志先在公司季度报告公告前10日内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构成窗口期违规减持,且违规减持的股票数量较大。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二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3.4.1条等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保荐机构持续督促公司及相关人员严格按照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相关要求规范自身行为。 经核查,在本持续督导期间,除上述事项外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出现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不履行承诺的情况。
7保荐人应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经核查,在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在执行《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方面符合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

8保荐人应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保荐机构对公司的内控制度的设计、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该等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可以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行。
9保荐人应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对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体系进行核查,审阅了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完备,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序号工作内容实施情况
10保荐人可以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在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在得到公司通知后第一时间安排审阅,并督促公司尽快安排更正或补充。公司给予了积极配合,并已根据持续督导机构的建议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适当调整。
11保荐人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2保荐人应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22年8月19日,因前述时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李洁、郭志先在公司季度报告公告前10日内的窗口期违规减持行为,对李洁、郭志先作出予以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保荐机构持续督促公司及相关人员严格按照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相关要求规范自身行为。 经核查,在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除上述事项外未发生其他应关注事项。
13保荐人应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保荐人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核查,在本持续督导期间,除前述李洁、郭志先违规减持事项外,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不存在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报的未履行承诺的事项。
14保荐人应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保荐人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核查,在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序号工作内容实施情况
15在持续督导期间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经核查,在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16保荐人应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保荐机构在检查前制定了现场检查工作计划并与公司进行了事前沟通以确保工作的有效开展。
17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占用;(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六)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经核查,在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元证券对康欣新材在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确信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审查公司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确信其合法合规;审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出席人员资格、提案与表决程序,确信其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公司信息披露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其他事项。

(本页无正文,系《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车达飞王福兵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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