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9年11月11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江苏省江阴市梅园大街618号公司二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16 |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280,011,447 |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42.2612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召集并发布公告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江永康先生依法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方式和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8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监事吴仕英先生因公务出差,未出席会议;
3、董事会秘书韦莉女士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A股 | 279,841,947 | 99.9394 | 169,500 | 0.0606 | 0 | 0.0000 |
(二)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上述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表决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律师:崔白、夏俊彦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澄星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澄星股份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澄星股份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