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事项表示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认为公司此次签订《江阴市澄江街道梅园大街618号、斜泾路23号-25号、斜泾路27号企业退城搬迁补偿总协议书》有利于公司优化区域布局,做强做优磷化工产业,促进公司转型升级,为建设绿色环保、智能化工厂起到重要推动作用。补偿方式及补偿金额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综上:独立董事同意通过上述事项。
独立董事:刘斌、宋超、王凌
2020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