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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星股份: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被司法轮候冻结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03

证券代码:600078 证券简称:澄星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1-002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被司法轮候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江阴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星集团”)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70,826,693股(均为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78%;

? 截止本公告日,澄星集团持有公司股份累计质押数量为170,826,693股,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额的100%,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25.78%(详见公司于2020年5月8日发布的公告,编号:2020-022);澄星集团持有公司股份累计冻结数量为170,826,693股(含本次轮候冻结股数在内),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额的100%,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25.78%。

2021年3月1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2021司冻0301-1号),获悉公司控股股东澄星集团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被轮候冻结,具体情况如下:

一、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本次被轮候冻结的具体情况

股东名称是否为控股股东本次轮候冻结股份数量(股)占其所持股份比例占公司总股本比例冻结股份是否为限售股冻结起始日冻结到期日冻结 申请人冻结原因
澄星集团170,826,693100%25.78 %2021年3月1日冻结期限为三年,自转为正式冻结之日靖江市润元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债权纠纷
起计算
合计170,826,693100%25.78%
股东名称是否为控股股东本次轮候冻结股份数量(股)占其所持股份比例占公司总股本比例冻结股份是否为限售股冻结起始日冻结到期日冻结 申请人冻结原因
澄星集团170,826,693100%25.78 %2021年3月1日冻结期限为三年,自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计算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信用证开证纠纷
合计170,826,693100%25.78%
执行法院冻结股份数量(股)占其所持股份比例占公司总股本比例冻结起始日冻结到期日备注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170,826,693100%25.78%2020年6月22日2023年6月21日详见公司临2020-032公告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170,826,693100%25.78%2020年8月3日冻结期限为三年,自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计算详见公司临2020-037公告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170,826,693100%25.78%2020年8月3日冻结期限为三年,自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计算详见公司临2020-037公告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170,826,693100%25.78%2020年8月12日冻结期限为三年,自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计算详见公司临2020-038公告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170,826,693100%25.78%2020年8月12日冻结期限为三年,自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计算详见公司临2020-038公告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170,826,693100%25.78%2020年8月12日冻结期限为三年,自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计算详见公司临2020-038公告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170,826,693100%25.78%2020年8月12日冻结期限为三年,自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计算详见公司临2020-038公告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170,826,693100%25.78%2020年8月12日冻结期限为三年,自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计算详见公司临2020-038公告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5,000,00014.63%3.77%2020年8月14日冻结期限为三年,自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计算详见公司临2020-039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4,800,00014.52%3.74%2020年8月14日冻结期限为三年,自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计算详见公司临2020-039公告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170,826,693100%25.78%2020年8月21日冻结期限为三年,自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计算详见公司临2020-040公告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170,826,693100%25.78%2020年11月18日冻结期限为三年,自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计算详见公司临2020-045公告
上海金融法院50,000,00029.27%7.55%2020年冻结期限为三详见公司临
12月11日年,自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计算2020-046公告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170,826,693100%25.78%2021年3月1日冻结期限为三年,自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计算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170,826,693100%25.78%2021年3月1日冻结期限为三年,自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计算
合计170,826,693100%25.78%

等产生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并按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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