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78 证券简称:澄星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1-012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诉讼/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已受理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被申请人
? 累计涉案的金额:人民币709,815,895.64元(包括诉前财产保全2亿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诉讼尚处于审理阶段,目前无法预计对公司损益产生的负面影响。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星股份”、“公司”或“本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对近期涉及的诉讼、仲裁进行统计,累计涉案金额人民币709,815,895.64元(包括诉前财产保全2亿元),现披露明细如下:
释义: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宁波银行”)、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渤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恒丰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江阴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星集团”或“集团”)、汉邦(江阴)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邦石化”)、江阴澄高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高包装”)、江阴澄利散装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利散装”)、江阴市澄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星房产”)、江阴汉盈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盈投资”)、常州铂斯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铂斯达”)、江阴澄星日化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澄星日化”)、无锡澄泓微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澄泓”)、昆明润鑫磷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明润鑫”)。
一、重大被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序号 | 原告/申请人 | 被告/被申请人 | 案由 | 涉案金额 | 程序 | 案号 | 进度 | 判决(/调 解/裁决 等)结果 | 履行 情况 |
案件一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 澄星股份、澄星集团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44815895.64元 | 诉讼 | (2021)苏 0281 民初 1919 号 | 一审 | 审理中 | / |
案件二 |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 澄星股份、澄星集团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亿元 | 诉前财产保全 | (2021)苏 02 财保 15 号 | / | / | 收到保全裁定书 |
案件三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 澄星股份、澄星集团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1.65亿元 | 诉讼 | (2021)苏 02 民初 40 号 | 一审 | 审理中 | / |
案件四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 澄星集团、汉邦石化、澄星股份、澄高包装、澄星房产、铂斯达、李兴、缪维芬、李岐霞、吴亮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10亿元(其中澄星股份3亿元) | 诉讼 | (2021)苏 02 民初 15 号 | 一审 | 审理中 | / |
案件五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 澄星集团、铂斯达、澄星房产、澄高包装、汉邦石化、澄星股份、李兴、缪维芬、吴亮、李岐霞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1亿元(其中澄星股份3亿元) | 诉前财产保全 | (2020)苏 02 财保 136 号、136号之二 | / | / | 2020年9月1日已解除财产保全,未收到正式的民事起诉状 |
案件六 |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 澄星股份、澄星集团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11000万元 | 诉前财产保全 | (2020)苏 02 财保129 号、129号之一、129号之二 | / | / | 2020年7月31日已解除财产保全,未收到正式的民事起诉状 |
根据之前披露的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10),上述借款中向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借款的2亿元(案件二)及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借款的3亿元(由江阴支行放款)(案件四)均被控股股东澄星集团资金占用;其它借款资金均为上市公司自用,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的情况。
案件一:
(一)诉讼情况
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诉讼代理人:刘烨
被告:澄星股份(被告一)、澄星集团(被告二)
诉讼代理人:张杰
收到起诉状的时间:2021年3月16日
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江阴市人民法院
诉讼请求:1、判令澄星股份立即归还借款本金44643527.92元,并支付期内利息172367.72元(计至2021年2月23日)、罚息(自2021年2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44643527.9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05%上浮50%计算)、复利(自2021年2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期内利息172367.7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05%上浮50%计算)。2、判令澄星集团对澄星股份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被告一在原告处借款44643527.92万元,由被告二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现由于被告一涉及诉讼,银行账户被冻结 ,结欠原告的款项无法支付。根据合同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一立即归还贷款本息,有权要求被告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一审判决:尚在审理中,未判决。
(二)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案件七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 | 澄星股份、澄星集团、澄利散装、澄高包装、汉盈投资、澄星日化、昆明润鑫、无锡澄泓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18000万元 | 诉前财产保全 | (2020)苏 02 财保 123 号、123号之一 | / | / | 2020年9月17日已解除财产保全,未收到正式的民事起诉状 |
本次诉讼尚处于审理阶段,目前无法预计对本公司利润的影响。
案件二:
(一)案件情况
申请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被申请人: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的时间:2021年2月3日受理机构名称及所在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申请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因情况紧急,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 亿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二)本案件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件目前处于诉前保全阶段,公司尚未收到诉讼材料,尚无法预计对本公司利润的影响。
案件三:
(一)诉讼情况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许晨晨、郑晓宇
被告:澄星股份(被告一)、澄星集团(被告二)
诉讼代理人:张杰
收到起诉状的时间:2021年2月1日
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请求:1、向招商银行归还借款本金1亿元,并支付期内欠息(截至2021年1月4日为192500元)、罚息(自2021年1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亿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95%上浮50%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自2021年1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92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95%上浮50%计算)。2、向招商银行归还借款本金5000万元,并支付期内欠息(截至2021年1月4日为96250元)、罚息(自2021年1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5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95%上浮50%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自2021年1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
日止,以9625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95%上浮50%计算)。3、承担招商银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80000元。4、对前述债务及本案诉讼费部分,澄星集团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事实与理由:招商银行与澄星股份于2020年3月24日签订了《授信协议》,总授信额度为1.5亿元,招商银行于2020年7月1日向澄星股份发放贷款1亿元,于2020年7月2日向澄星股份发放贷款5000万元,澄星集团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一审判决:尚在审理中,未判决。
(二)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尚处于审理阶段,目前无法预计对本公司利润的影响。
案件四:
(一)诉讼情况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诉讼代理人: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龚元、陈爱威
被告:澄星集团(被告一)、汉邦石化(被告二)、澄星股份(被告三)、澄高包装(被告四)、澄星房产(被告五)、铂斯达(被告六)、李兴(被告七)、缪维芬(被告八)、李岐霞(被告九)、吴亮(被告十)
诉讼代理人:张杰
收到起诉状的时间:2021年2月1日
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共同偿还本金9.4866亿元及相应利息(截止2020年12月23日的利息11462975元,此后利息以本金9.4866亿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的标准计算至还清该款项之日止;复利自2020年12月24日起以欠付利息及逾期罚息之和为基数,按年利率8.7%标准计算至还清该款项之日止)。2、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承担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220万元。3、判令其他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4、判决原告对抵押物即澄星房产所有的位于花山路195、197号房产以及建设用地使用权【苏(2019)江阴市不动产权第0008840号】拍卖、变卖和折价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决原告对抵押物即铂斯达所有的位于玉龙北路578号房产以及建设用地使用权【苏(2017)常州市不动产权第0097605号】拍卖、变卖和折价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6、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
事实与理由:2020年8月27日,被告一澄星集团及其关联公司被告二汉邦石化、被告三澄星股份、被告四澄高材料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2H20000O0103729号 《综合授信合同》,约定综合授信额度为24亿元,综合授信期限为2020年8月27日至2021年8月27日,四被告均作为共同债务人承担连带还款义务。同日,被告一澄星集团与原告签订编号为 DB2000000069839号 《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被告一澄星集团为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被告五澄星房地产与原告签订编号为DB2000000069815号 《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被告五澄星房地产以其所有的位于花山路 195、197号房产以及建设用地使用权[苏(2019)江阴市不动产权第0008840号]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被告六铂斯达与原告签订编号为DB2000000069814《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被告六铂斯达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玉龙北路578房产以及建设用地使用权[苏(2017)常州市不动产权第 00976O5号]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被告七李兴、被告八缪维芬与原告签订编号为 DB20000000698411号 《最高额担保合同》,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责任担保;被告九李岐霞、被告十吴亮与原告签订编号为DB2000000069842号 《最高额担保合同》,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责任担保。2020年 9月 14日 ,依照被告一、二、三、四的申请,原告分别与被告一、二、
三、四签订《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向其发放了4.2亿 元、1.2866亿 元、3亿元、1亿元,总计本金9.4866亿元。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2020年9月14日至2021年9月14日,贷款年利率为4.35%,逾期利率按执行年利率加收50%确定,违约罚息利率按执行年利率加收100%确定。上述合同生效后,原告按约提供借款本金及履行了其他合同义务。但合同履行中,被告一、二、三、四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已经涉及多笔诉讼,经营状况亦严重恶化,已经违反了《综合授信合同》的约定,原告有权要求提前清偿,请求判如所请。
一审判决:尚在审理中,未判决。
(二)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尚处于审理阶段,目前无法预计对本公司利润的影响。
案件五:
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被申请人:澄星集团、铂斯达、澄星房产、澄高包装、汉邦石化、澄星股份、
李兴、缪维芬、吴亮、李岐霞收到民事裁定书的时间:2020年7月30日受理机构名称及所在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进展: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于2020年9月1日向法院申请解除对所有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法院已受理,公司已收到解除财产保全裁定书,未收到正式的民事起诉状。
案件六:
申请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被申请人:澄星股份、澄星集团收到民事裁定书的时间:2020年7月17日受理机构名称及所在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进展:申请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于2020年7月31日向法院申请解除对所有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法院已受理,公司已收到解除财产保全裁定书,未收到正式的民事起诉状。
案件七: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被申请人:澄星股份、澄星集团、澄利散装、澄高包装、汉盈投资、澄星日化、昆明润鑫、无锡澄泓收到民事裁定书的时间:2020年7月17日受理机构名称及所在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进展: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于2020年9月17日向法院申请解除对所有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法院已受理,公司已收到解除财产保全裁定书,未收到正式的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