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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福医药:人福医药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9-02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已经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况,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关于向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9月1日,该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规定情形,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公司确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相关议案均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2021年9月1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927名激励对象授予2,236.9035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3.15元/股。

独立董事:刘林青、何其生、周睿

2021年9月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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