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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花股份: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0-26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赔付金额21,194,676.80元,案件受理费及诉讼保全费317,032.00元,并自2008年4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5,887,076.80元为基数按年率10%支付利息及按月利率2‰支付滞纳金。

?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公司对于一审判决结果不服,将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不确定。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1月20日对外披露了《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具体详见公告“临2020-070”)。近日,公司收到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民事判决书》(2020)陕01民初954号,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西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被告: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诉讼审理情况:

1、原告诉讼请求:

西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因合同纠纷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公司,

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本金21194676.80元及利息26493346元、滞纳金6358403元,共计54046425.80元(利息按年利率10%、滞纳金按月利率2‰,从2008年4月1日暂计算至2020年 9月30日,最终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用由被告承担。(具体详见公告“临2020-070”)

2、公司辩称:

(1)原告要求公司承担欠款、利息、滞纳金已经超过法定诉讼时效,其诉讼应不予保护,依法应予驳回;

(2)公司非本案债务人,西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诉请对象错误,应依法驳回;

(3)原告并非本案适格主体,其诉请应依法驳回。

3、一审判决情况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赔付金额21,194,676.80元,并自2008年4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5,887,076.8元为基数按年率10%支付利息及按月利率2‰支付滞纳金,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及诉讼保全费共计317,032元由公司负担。

公司对于一审判决不服,决定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影响

截至目前,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情况正常。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不确定。

公司将积极采取各项措施,妥善处理诉讼事宜,依法维护公司和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将持续关注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网站、媒体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及时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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