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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中葡:中信国安葡萄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26

中信国安葡萄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证公司的规范化运行,建立健全公司的监督制约机制,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明确监事会的职责、权限,维护公司利益和股东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信国安葡萄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监事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公司章程》以及本规则的规定。第三条 根据监事会的要求,出席公司监事会会议的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 监事会组成

第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大会选举2名,职工代表1 名。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监事会。

第五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六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七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监事会职权

第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十一条 监事原则上应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并做出决策。

监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可授权其他监事代为出席。授权事项

和决策意向应具体明确,不得全权委托。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和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一名监事不得在一次监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以上监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监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监事出席而免除。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二条 监事一年内未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次数占当年监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的,公司监事会应对其履职情况进行审议,就其是否勤勉尽责做出决议并公告;监事一年内未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次数占当年监事会会议次数二分之一以上,且无疾病、境外工作或境外学习等特别理由,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其三年以上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监事的,公司将对其予以更换。

第四章 会议程序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经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主席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

求意见时,监事会主席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十五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主席或其指定部门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主席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时,可指定一名监事召集会议;监事会主席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主席或其指定部门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两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召集人指定地点。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第二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第二十三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主席指定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或其指定部门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第二十五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七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表、会议录音资料(如有)、表决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证劵管理部门协助董事会会秘书保管,或者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监事会会议档案应当永久保存。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参照本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附件,由监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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