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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仁堂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27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本公司《公司章程》与《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会计政策变更议案进行了审议,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执行财政部2019年4月30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的规定。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执行财政部文件对会计政策予以变更,对涉及的有关财务报表项目进行列报调整,并对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进行相应调整,已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履行了相应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项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

刘 渊 王 瑛 王惠珍 吴星宇

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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