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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名城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06

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

2020年8月14日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

一、会议时间及地点

(一)现场会议

会议时间:2020年8月14日下午14点30分会议地点:上海虹桥元一希尔顿酒店二楼元福厅

(二)网络投票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0年8月14日至2020年8月14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二、会议召集人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三、会议表决方式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四、现场会议内容

(一)宣布股东及股东代表到会情况

(二)审议议案

(1) 关于公司拟发行项目收益票据的议案

(2)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项目收益票据发行相关事宜的议案

(三)股东提问及公司解答问题

(四)现场投票表决各项议案

(五)监票人宣读现场表决结果

五、现场会议注意事项

(一)现场表决采用记名投票方式,按照持股数确定表决权,股东及股东代表需要在表决票上签名,表决票空缺、毁损视为无效表决票。

(二)进入股东提问环节,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进行提问或咨询的,应填写股东发言登记表提交大会会务组,由大会会务组统一安排发言和解答。对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质询,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管人员有权不予回答。

(三)会议指派一名监事,选派两名股东进行表决票数的清点、统计等监票工作,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四)本次会议由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进行见证。

(五)与会人员应维护大会秩序,不得扰乱大会审议程序,手机应处于静音或关闭。

议案一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拟发行项目收益票据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下面我向大家宣读《关于公司拟发行项目收益票据的议案》。本项议案经公司第八届董事局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进一步拓宽公司融资渠道,满足公司经营发展需要,优化公司债务结构,降低资金成本,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拟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发行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含10亿元)的项目收益票据。本次项目收益票据议案尚需通过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并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获准发行注册后实施。

发行方案主要要素如下:

1、 发行人:公司全资子公司兰州顺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 发行面额:人民币100元;

3、 发行规模:申请注册的发行规模为不超过10亿元(含10亿元);

4、 债券品种及期限:本次项目收益票据为定向发行,可一次

发行、也可分期发行,期限不超过五年(含五年);

5、 票面利率确定方式:采用固定利率方式发行,票面利率根据集中簿记建档结果确定;

6、 增信机制:本次项目收益票据由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7、 募集资金用途:本次项目收益票据的募集资金拟用于兰州名城广场的项目建设、偿还上述项目的项目贷款,以及补充运营资金;

8、 发行日期: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有效期内一次性或分期发行;

9、 发行对象: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专项机构投资人和经遴选的特定机构投资人(如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购买者除外);

10、 决议有效期:本次发行项目收益票据议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相关决议在本次发行项目收益票据的注册及存续有效期内持续有效。

议案二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项目收益票据发行相关事宜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下面我向大家宣读《提请股东大会授权项目收益票据发行相关事宜的议案》。本项议案经公司第八届董事局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1、 公司董事局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和政策及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确定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发行项目收益票据的注册金额及发行期限。

2、 公司董事局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局主席或董事局主席授权的其他人全权办理本次项目收益票据发行如下具体事宜:

2.1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政策及公司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决议,制定和实施本次项目收益票据发行的具体方案,根据情况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项目收益票据发行的时机、品种、金额、期限、期数和利率等具体事宜;

2.2 如国家、监管部门对于项目收益票据发行有新的规定和政策,根据新规定和政策对本次项目收益票据发行方案进行相应调整;

2.3 聘请本次项目收益票据发行的相关中介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承销机构、审计机构、律师事务所及评级机构;

2.4 签署与本次项目收益票据发行相关的各项文件、合同等,包括但不限于发行申请文件、募集说明书、承销协议及根据适用的监管规则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等;

2.5 办理本次项目收益票据发行过程中涉及的各项注册备案手续,完成其他为本次项目收益票据发行所必需的手续和工作。

3、 上述股东大会授权的有效期限自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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