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俞锦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俞锦:
?????经查,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事实:
?????2022年1月29日,公司披露《2021年年度业绩预告的公告》,预计公司2021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减少34,817.18万元至27,817.18万元,同比减少62.07%-77.69%。2022年4月22日,公司披露《2021年年度业绩预告更正的公告》,预计2021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将出现亏损,为-40,500万元左右,同比减少190.37%左右。更正的主要原因系对存货、税费等进行谨慎性评估并新增计提存货大额资产减值损失、减计递延所得税资产等。2022年4月30日,公司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1,234.47万元。
?????公司在2022年1月29日的业绩预告中,未能充分、审慎考虑影响存货等减值的各项因素,导致两次业绩预告中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差异金额较大,信息披露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作为公司董事兼总经理,未能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现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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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2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