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董事长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林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规定,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选举常康忠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董事会选举常康忠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长的决策事项,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常康忠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况,未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以及不存在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
我们对选举常康忠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董事长表示同意。
林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刘彬、陈武明、邓钊2023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