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与战略投资者终止股份认购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5月29日与国家军民融合产业投资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军民融合基金”)签订《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军民融合产业投资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引进战略投资者暨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合同》(以下简称“《股份认购合同》”),就军民融合基金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作出了具体约定。因市场环境发生变化,综合考虑目前的实际情况,经审慎考虑,公司对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作了修订,军民融合基金不再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经公司与军民融合基金协商,双方一致同意终止《股份认购合同》,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认购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合同之终止协议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终止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主体
甲方: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王庄路1号清华同方科技大厦A座30层
法定代表人:黄敏刚
乙方:国家军民融合产业投资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清河路135号D座2层(东升地区)
法定代表人:龙红山
(二)主要内容
第一条 《股份认购合同》自本协议生效之日终止。自终止之日起,《股份认购合同》中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终止。
第二条 《股份认购合同》的终止,系因市场环境发生变化,《股份认购合同》终止后,甲乙双方互不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
第三条 甲乙双方确认,双方就《股份认购合同》的签订、履行及终止无任何争议和纠纷;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就《股份认购合同》的签订、履行及终止向对方提起权利请求、主张或追究责任。
第四条 甲乙双方之间产生于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第五条 本协议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且经甲方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备查文件
(一)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二)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三)《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军民融合产业投资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引进战略投资者暨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合同》;
(四)《关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军民融合产业投资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引进战略投资者暨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合同>的终止协议》。
特此公告。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