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立案审查阶段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一审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为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福建省泰宁青杉林场有限责任公司。
? 涉案的金额:本诉涉案金额 2,900 万元及相关利息,反诉涉案金额 935 万元及相关利息。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再审申请处于立案审查阶段,尚不能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2019年9月25日,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福建省泰宁青杉林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泰宁林场”)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2019)闽民申3926号,有关子公司泰宁林场与南平市建阳区世丰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世丰木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世丰木业因不服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闽04民终1480号民事判决,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本案诉讼背景
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泰宁林场与世丰木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案,2017年2月3日,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泰宁林场胜诉,2017年2月20日,世丰木业因不服本案一审判决,上诉至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8月3日,三明中院裁决发回重审。2018年8月9日泰宁县人民法院判决泰宁林场败诉。2018年8月23日,子公司泰宁林场不服泰宁县人民法院重审一审判决,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9年4月16日,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子公司泰宁林场胜诉。
以上有关本合同纠纷案诉讼背景及相关进展情况具体详见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2015年11月5日、 2017年2月6日、2017年2月22日、2017年8月4日、2018年8月15日、2019年4月26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重大诉讼相关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074、临2015-076、临 2017-003、临2017-008、临2017-055、临2018-046、临2019-038)。
二、终审判决执行情况
1、关于本合同纠纷案件,泰宁林场基于谨慎性原则曾于之前会计年度计提了相应的预计负债,终审判决胜诉后,于2019年根据判决情况对该预计负债予以冲回。
2、本案已进入执行程序,截至本公告日,泰宁林场应收世丰木业执行款余额约222万元,尚未执行到位,执行期间泰宁林场已通过法院冻结世丰木业林木资产。
三、本次被申请再审的基本情况
2019年7月16日,世丰木业因不服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闽04民终1480号民事判决,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9年9月25日,公司控股子公司泰宁林场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2019)闽民申3926号及对方再审申请书。
1、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一审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世丰木业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一审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泰宁林场
2、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1)裁定本案由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或指令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2)撤销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4民终1480号民事判决书第二、三项,改判驳回再审被申请人的上诉请求并维持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2017)闽0429民初700号民事判决书;
(3)判令再审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3、再审申请人的再审事由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闽04民终1480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之规定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再审申请处于立案审查阶段,尚不能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五、风险提示及其他
1、泰宁林场正与律师商讨应对方案,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2、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2019)闽民申3926号)
2、再审申请书
特此公告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