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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鼎股份:关于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7

证券代码:600105 证券简称:永鼎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4-030债券代码:110058 债券简称:永鼎转债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及是否为上市公司关联人:被担保人永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鼎集团”),为公司关联法人;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为控股股东永鼎集团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担保额合计为19,400万元人民币。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实际为永鼎集团提供担保余额为92,270万元人民币;本次新增担保主要用于永鼎集团日常经营周转,同时前期为其提供的部分担保将予以解除,公司对控股股东永鼎集团实际担保金额不会发生较大变化;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是;公司为永鼎集团提供的担保, 苏州鼎欣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鼎欣房产”)和作为实际控制人的莫林弟、莫思铭提供了保证反担保;

? 本公司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 特别风险提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含对控股子公司)已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0%,被担保人永鼎集团资产负债率超过70%,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本次担保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对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287,069.64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244,339.65万元。鉴于公司与银行签订的担保合同期限届满,本着互保互利的原则,为兼顾双方的共同利益,公司拟继续为控股股东永鼎集团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担保金额合计19,400万元,具体如下:

1、公司拟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签署《保证合同》,为控股股东永鼎集团向农业银行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申请总额合计5,000万元期限为一年的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次拟新增与农业银行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担保金额5,000万元生效后,前期与该行签订的担保协议5,000万元将解除,实际担保金额不变。

2、公司拟与中国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控股股东永鼎集团向中国银行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申请6,900万元期限为一年的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次拟新增与中国银行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担保金额6,900万元生效后,前期与该行签订的担保协议6,900万元将解除,实际担保金额不变。

3、公司拟与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芦墟支行(以下简称“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芦墟支行”)签署《保证合同》,为控股股东永鼎集团向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芦墟支行申请7,500万元期限为一年的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前期与该行签订的担保协议8,000万元因还款解除,实际担保金额下降500万元。

本次公司拟为控股股东永鼎集团提供的担保,由鼎欣房产和实际控制人莫林弟先生、莫思铭先生提供保证反担保。

(二)本次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及尚需履行的决策程序

永鼎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持有本公司27.24%的股份(按公司最新总股本计算)。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担保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2024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拟为控股股东永鼎集团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关联董事莫思铭先生、张功军先生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事项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2024年三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该议案,并出具了审核意见,同意将该议案提

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上述担保事项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关联股东届时将回避表决。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名称:永鼎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吴江区黎里镇江苏路1号

法定代表人:朱其珍

注册资本:25,000万元

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各类工程建设活动;进出口代理;电力设施承装、承修、承试;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监理;发电、输电、供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物业管理;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会议及展览服务;餐饮管理;有色金属合金制造;有色金属合金销售;机械设备租赁;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光伏发电设备租赁;电子专用设备制造;电气机械设备销售;电气设备销售;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工程管理服务;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研发;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新兴能源技术研发;风力发电技术服务;海上风力发电机组销售;发电技术服务;发电机及发电机组销售;电力设施器材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电气信号设备装置制造;电气信号设备装置销售;电工器材销售;电工器材制造;电工仪器仪表制造;电工仪器仪表销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通讯设备销售;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通信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制造;陆上风力发电机组销售;风力发电机组及零部件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永鼎集团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2023年9月30日(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937,610.41999,494.78
负债总额712,986.18766,531.62
净资产224,624.23232,963.16
项目2022年1-12月2023年1-9月
营业收入578,898.77440,597.09
净利润8,813.79-939.68

永鼎集团持有本公司27.24%的股权(按公司最新总股本计算),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其股权关系图如下: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保证合同》

1、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

保证人: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范围: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① 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②商业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③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④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⑤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

莫林弟永鼎股份

永鼎股份

89.725%

89.725%10.275%

莫思铭

莫思铭永鼎集团

永鼎集团

27.24%

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2、债权人: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芦墟支行

保证人: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保证范围: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偿还或支付的所有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执行费用等债权人实现主债权及担保债权的一切费用。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①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减免保证 金开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② 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债务提前到期的,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保证期间为自主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③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展期合同重新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④主债务分期履行的,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自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最高额保证合同》

1、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保证人: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保证范围: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透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手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永鼎集团目前经营情况正常,资信状况良好,具备债务偿还能力,担保风险可控。永鼎集团为支持上市公司发展,满足公司日常运营资金需求,一直以来为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融资提供无偿担保,本着互保互利的原则,本次担保事项的实施有利于双方共同发展,公司向其提供担保是可行的,风险可控,未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

本次公司为永鼎集团提供的担保,由鼎欣房产和作为实际控制人的莫林弟、莫思铭提供了保证反担保。截止2024年4月24日,反担保方鼎欣房产及莫林弟、莫思铭合计持有的部分主要资产价值约为205,196.07万元,扣除抵押及质押后的主要资产价值为102,705.07万元。反担保方合计持有的主要资产价值能够足额覆盖反担保金额,鼎欣房产与莫林弟、莫思铭具备与担保金额相匹配的反担保能力。

公司本次为永鼎集团提供担保系借新还旧,涉及银行的实际担保金额下降500万元,且公司控股股东永鼎集团及实际控制人莫林弟已于2023年12月12日出具《承诺函》:“为保障上市公司利益,作为永鼎股份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本人/本公司承诺,未来由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提供的实际担保金额不超过9.82亿元”。本次担保事项给公司带来的或有风险较低,担保风险可控。

反担保人基本情况:

1、反担保人名称:苏州鼎欣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点:吴江区黎里镇

法定代表人:莫林弟

注册资本:20,000万元

成立日期:1995年2月13日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永鼎集团100%。

截至2023年12月31日,鼎欣房产资产总额为12,863.39万元,负债总额为

249.36万元,资产净额为12,614.03万元。2023年度实现营业收入为39.22万元,净利润为-44.84万元(经审计)。

2、反担保人名称:公司实际控制人莫林弟先生、莫思铭先生

作为实际控制人的莫林弟、莫思铭出具了保证反担保:“鉴于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愿意为上述担保事项向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证反担保。”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永鼎集团作为公司控股股东,资信状况良好,不存在银行贷款逾期等情形,且永鼎集团长期为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银行借款提供无偿担保。本着互保互利的原则,本次公司为永鼎集团提供担保,有利于实现双方共同发展,且鼎欣房产和公司实际控制人莫林弟先生、莫思铭先生为上述担保提供了保证反担保,反担保方具有相应的担保履约能力且信用状况良好,本次担保事项给公司带来的或有风险较低,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永鼎集团经营情况正常,资信状况良好,且鼎欣房产和作为实际控制人的莫林弟、莫思铭提供了保证反担保,反担保方具有相应的担保履约能力且信用状况良好,担保风险在可控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担保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鉴于永鼎集团长期支持上市公司的发展,为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银行借款提供无偿担保,本着互保互利的原则,一致同意公司为控股股东永鼎集团提供担保,并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287,069.64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244,339.65万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含控股子公司>总额为380,618.42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236,621.55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23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84.09%,其中:公司对控股股东提供的担保总额为104,880.00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92,27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23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32.79%。以上均无逾期担保的情形。

七、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二)独立董事第十届董事会2024年第三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核意见;

(三)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被担保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五)《保证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

(六)《反担保函》。

特此公告。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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