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激
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1月01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2022年第三次临时会议、第十届监事会2022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1、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公司除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公告了《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外,还通过公司内部办公系统(OA系统)将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2年11月02日至2022年11月11日,对公示的激励对象或其信息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间内,通过书面及通讯方式向公司监事会反馈意见。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无反馈记录。
2、公司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含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含子公司)担任的职务等内容。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公司对拟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的公示情况并结合监事会的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拟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与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合。
2、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拟授予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3、本次拟授予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程序合法合规,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且满足《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