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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尔雅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28

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8月26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依据财政部的最新规定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2017 年 3 月,财政部修订并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 号)(以上四项简称“新金融工具准则”),并要求境内上市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19 年 4 月 30 日,财政部发布《关于修订印发 2019 年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 号)(以下简称“财会〔2019〕6 号)”的通知,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财会〔2019〕6 号的要求编制财务报表,企业 2019 年度中期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以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均按照财会 〔2019〕6 号要求编制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具体情况:

1、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主要变更内容如下:

(1)企业根据其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以下三类: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2)金融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由“已发生损失法”改为“预期损失法”;

(3)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在初始确认时,可以将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但该指定不可撤销,且在处置时不得将原计入其

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额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4) 套期会计准则强调套期会计与企业风险管理活动的有机结合,更好地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

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1 日开始执行新的会计准则,不重述前期可比数,就数据影响调整 2019 年期初留存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影响公司2018 年度相关财务指标。

2. 根据财会〔2019〕6 号有关要求,公司属于已执行新金融准则但未执行新收入和新租赁准则的企业,应当结合财会〔2019〕6 号 通知附件 1 和附件 2 的要求对财务报表格式和科目列报进行相应调整。

本公司对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以下主要变动:

(1) 资产负债表

资产负债表将原“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项目拆分为“应收票据” 和“应收账款”两个项目; 资产负债表将原“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项目拆分为“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两个项目。

(2) 利润表

将利润表“减:资产减值损失”调整为“加:资产减值损失(损失 以 “-”列示)”。

(3) 现金流量表

现金流量表明确了政府补助的填列口径,企业实际收到的政府补助,无论是与资产相关的还是与收益相关,均在“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项目填列。

(4)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其他权益工具持有者投入股本”反映了企业发行的除普通股以外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的持有者投入资本的金额。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明确了“其他权益工具持有者投入股本”项目的填列口径,明确该项目根据金融工具类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二)会计政策变更影响

公司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新金融准则,根据准则衔接规定要求,公司对上年同期比较报表不进行追溯调整,新旧准则转换累计影响结果仅对期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进行调整。执行上述新金融准则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根据财会〔2019〕6 号的相关要求编制财务报表,仅对财务报表格式和部分科目列示产生影响,不影响公司净资产、净利润等相关财务指标。

三、公司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根据财政部修订并发布的新金融工具准则,公司对会计政策进行变更和对财务报表格式和科目列报进行相应调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变更会计政策后,能够使公司财务报告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四、公司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此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执行新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五、公司独立董事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意见认为: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及公司按财政部2019年4月30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9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规定的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适用于已执行新金融准则或新收入准则的企业)编制财务报表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专项意见。

特此公告。

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8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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