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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陈京南、黄轶芳、褚圆圆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公告日期:2021-07-21
索 引 号:40000895X/	分类: 行政监管措施 ; 上市公司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发布机构: 湖北局	发文日期: 2021年07月21日
名  称: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陈京南、黄轶芳、褚圆圆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1]25号	主 题 词: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陈京南、黄轶芳、褚圆圆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陈京南、黄轶芳、褚圆圆:
  经查,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尔雅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1年1月30日,美尔雅披露2020年年度业绩预增公告,预计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归母净利润)为6,000万元至7,500万元。公司在2020年12月完成本公司部分资产和子公司黄石磁湖山庄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股权的出售,但公司未及时准确判断该事项对财务报表的影响,直至2021年4月16日、17日,公司才披露2020年年度业绩预告的更正及其补充公告,更正后预计年度归母净利润为12,200万元至13,800万元,同比增加209.24%至249.79%。
  公司信息披露不准确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第二条和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陈京南、时任财务总监黄轶芳、时任董事会秘书褚圆圆未能恪尽职守、勤勉尽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第三条的相关规定。
  现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第五十九条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陈京南、黄轶芳、褚圆圆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按规定记入诚信档案。公司、陈京南、黄轶芳、褚圆圆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信息披露行为,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北证监局
  2021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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