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审阅段雯彦女士、赵娜女士的简历等相关资料,此次聘任的总经理段雯彦女士、财务总监赵娜女士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聘任合法有效。我们同意聘任段雯彦女士为公司的总经理、聘任赵娜女士为公司的财务总监。
独立董事:
唐安 肖慧琳 范凯业
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