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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金证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2023年)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02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2021-2023年)

为进一步保证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体股东获得合理投资回报,增强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2023年》。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在不影响公司的可持续经营能力及未来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有效的回报机制,努力实现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利益的“共赢”。

二、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具体规划

(一)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当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真实合理的因素。

(二)现金股利分配的比例及时间间隔

除公司经营环境或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外,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每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

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状况,提议中期现金分红。

(三)其他分配方式的条件

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的情况下,公司可以采取股票股利方式分配股利或者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四)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在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后,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公司利润分配预案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审议通过且发表独立意见之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六)利润分配的实施时间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董事会应在2个

月内完成实施。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若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现有的利润分配政策影响公司可持续经营时,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向股东大会提交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方案并由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八)股东权益保护

1、征集中小股东意见和诉求

(1)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2、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

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方案中应当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进行说明。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3、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1)公司董事会提出修改利润分配政策,应当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听取独立董事以及中小股东的意见,注重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并在提交股东大会的利润分配政策修订议案中详细说明原因,修改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2)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政策修订议案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审议通过且发表独立意见。

(3)公司监事会应对公司董事会制订或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监事会同时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进行监督。

(4)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时,应采取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制定规划的周期及决策程序

公司根据经营发展情况,每三年对《股东回报规划》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重新审阅和披露。

公司制定、修改《股东回报规划》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审议通过且发表独立意见之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四、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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