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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稀土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9-29

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公司借助各种媒体和手段,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分、子公司。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二)建立稳定和良好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保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时应当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处置或者披露。

(二)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外,公司可以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三)公开、公平原则。公司应当公平对待现有和潜在投资者,保证其享有平等的知情权,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应当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披露公司相关信息,便于投资者了解公司基本情况。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快捷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当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工作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包括:

(一)公司股东(包括现有和潜在的股东);

(二)证券分析师和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及其他相关媒体;

(四)其他相关投资机构。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涉及披露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发情况、经营业绩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投资者关心的公司其他信息。

第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召开股东大会;

(三)召开推介会;

(四)“上证e互动”平台;

(五)邮寄资料;

(六)投资者咨询热线,电话会议;

(七)实地考察和现场参观;

(八)路演;

(九)其他与投资者沟通方式。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证券部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能部门和日常工作机构,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安排、组织和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第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归集制度。公司各部门及分子公司应当为证券部提供信息披露的相关信息,根据证券部的工作需要提供必要的支持,包括资料收集与整理,并对提供资料的内容负责,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在接待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或接受媒体访问前,应当从信息披露的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确保符合信息披露规定。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反馈。

(二)沟通联络。及时回复“上证e互动”问题;根据公司需要,适时举办投资者见面会、推介会、路演等;耐心接听投资者来电,热情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投资者保持联络,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认可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及诉讼、重大并购重组、股票交易异动波动、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治理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积极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解决方案,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网络管理。及时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更新公司相关信息。

(五)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它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了解公司整体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组织、协调及公文写作能力;

(四)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实施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及时公告达到披露标准的公司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筹备公司股东大会,编制并披露会议材料。通过现场及网络等形式积极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会议创造便利条件。

第十八条 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以业绩说明会、路演推介、新闻发布会等方式组织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做好接听投资者来电、回复投资者来函、接待投资者来访工作。

(一)公司应当确保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有效。证券部工作人员接听投资者来电、回复投资者来函等要做好记录,定期向董事会秘书汇报投资者关注度高的重要事项。

(二)投资者来访调研时,公司应当为投资者现场参观、座谈调研提供便利。公司董事会秘书参加座谈时,由其与投资者沟通交流;董事会秘书无法参加时,授权其他人员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会后,

及时整理投资者提出的意见建议。

(三)与投资者召开的电话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证券部负责人或其指定的其他人员参加。

第二十条 公司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时,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尚未公开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二)对公司股票价格做出预期和承诺;

(二)做出可能误导投资者的过度宣传行为;

(四)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以业绩说明会、路演、“上证e互动”平台、现场参观、电话会议等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前,应当事先征集投资者提问问题。若投资者提问问题涉及公司未公开披露重大信息或者能够推断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拒绝回答。

第二十二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便利条件,保证沟通渠道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等不公平现象;对于所提供的资料,公司应当平等的提供给有需求的投资者。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抵触,从其规定,并适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的修订和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订时亦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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