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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天成:关于对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5-31

上证公监函〔2022〕0062号

关于对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

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韩箴余,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刘桂华,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刘克洋,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龚经治,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张再鸿,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李一丁,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经查明,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天成或公司)多次未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问询,对监管问询涉及的经营、财务、债务重组等重大事项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且经多次延期及监管督促,公司仍未回复本所问询,具体如下。

一是未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有关业绩预告的问询。本所于2022年1月28日向公司发出《关于*ST天成业绩预告相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22】0094号),2021年财务数据对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具有重大影响,要求公司及董事会进一步核实并补充披露相关事项。

截至2022年3月12日,公司以问询函涉及的内容仍需进一步查证和核实,公司预计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回复工作为由,已申请5次延期回复。直至2022年3月19日,才披露问询函回复公告,回复公告披露不及时。

二是未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有关债务重组的二次问询。本所于2021年12月23日向公司发出《关于*ST天成通过债务重组解决部分资金占用事项的二次问询函》(上证公函【2021】3017号),要求公司及相关方核实并补充披露相关事项。截至2022年3月19日,公司以问询函涉及的内容仍需进一步查证和核实,公司预计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回复工作为由,已申请11次延期回复,目前仍未回复问询。

公司业绩预告、财务数据相关事项,涉及公司2021年营收扣除等重大信息,涉及公司股票是否将被终止上市的判断及相关风险,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进行披露。本所问询函要求公司回复说明业绩预告相关会计处理是否合理等信息,上述信息直接影响到投资者对公司股票是否因财务数据被实施退市等重大事项的判断。公司未能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本所问询,经多次监管督促,在无客观、合理理由的情况下多次延期且至今未能完成关于债券重组相关问询回复,影响投资者知情权。其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条、第2.1.3条、第13.1.4条等有关规定。就上述违规事实和公司其他违规行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已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作出纪律处分决定。

时任董事韩箴余、刘桂华、刘克洋、龚经治、张再鸿、李一丁

作为公司董事会成员,未勤勉尽责,未按规定积极配合监管,未按问询函要求及时核实、回复相关重大事项,对公司违规行为承担一定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4.3.5条、第13.1.4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韩箴余、刘桂华、刘克洋、龚经治、张再鸿、李一丁予以监管警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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