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
作为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现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基于独立董事自身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已制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为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建立了健全的组织机构、业务操作流程、审批流程。公司运用外汇套期保值工具规避或降低汇率风险,减少汇兑损失,控制经营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