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事前审核及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文件—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作为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关于出售部分航空地面设备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我们认为:
由于中国东方航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东航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东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航实业”)系中国东航集团持股100%的全资子公司,上海东航银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燕租赁”)系东航实业的持股100%的全资子公司,因此,公司与该等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构成公司的关联交易。公司与该等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是公司开展正常经营业务所必需,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交易定价公允,同意将上述关联交易项目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21次普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出售部分航空地面设备的议案》,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董事会在对公司关联交易进行审议表决时,关联董事均按规定回避了表决,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2.通过本次关联交易,将充分发挥东航实业和银燕租赁在设备制造、维修、管理服务上的整合优势,对资产实现全生命周期的精细管理及跨业务单位的统一调配,并落实协同效应,实现整体保障效率的提升和管理成本的降低。
3.本次关联交易项目遵循平等互利、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经各方平等磋商,按一般商业条款达成,交易定价公允,不会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符合本公司和全体股东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出售部分航空地面设备关联交易之事前审核及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蔡洪平 董学博
孙 铮 陆雄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