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116 股票简称:三峡水利 编号:临2021-055号
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股份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嘉兴宝亨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嘉兴宝亨”)持有公司股份81,598,19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27%。股东嘉兴宝亨与股东重庆市东升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升铝业”)、周泽勇、颜中述、倪守祥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04,658,67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47%。
●本次质押后,嘉兴宝亨持有股份累计质押38,200,000股,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46.81%,占公司总股本的2.00%。
公司于2021年11月2日收到公司股东嘉兴宝亨传来的其分别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支行(以下简称“中信涪陵支行”)和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以下简称“大连银行重庆分行”)签订的《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相应证券质押登记证明材料,获悉嘉兴宝亨将所持有的部分公司股份进行了质押,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上市公司股份质押
1、本次质押股份的基本情况
近日,嘉兴宝亨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38,200,000股进行了质押,其中向中信涪陵支行质押有限售条件流通股22,000,000股,向大连银行重庆分行质押有限售条件流通股9,720,000股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6,480,000股。前述股权质押手续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完毕,具体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 是否为控股股东 | 本轮质押股数(股) | 是否为限售股 | 是否补充质押 | 质押起始日 | 质押到期日 | 质权人 | 占其所持股份比例 |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质押融资资金用途 |
嘉兴宝亨 | 否 | 22,000,000 | 是(限售类型:增发限售股) | 否 | 2021年10月29日 | 2022年7月29日 | 中信涪陵支行 | 26.96% | 1.15% | 质押 担保 |
16,200,000 | 其中9,720,000股为限售股(限售类型:增发限售股) | 2021年10月28日 | 2022年10月28日 | 大连银行重庆分行 | 19.85% | 0.85% | |||
合计 | 38,200,000 | - | - | - | - | - | 46.81% | 2.00% | -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 本次质押前累计质押数量(股) | 本次质押后累计质押数量(股) | 占其所持股份比例 (%) |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 已质押股份情况 | 未质押股份情况 | ||
已质押股份中限售股份数量(股) | 已质押股份中冻结股份数量(股) | 未质押股份中限售股份数量 | 未质押股份中冻结股份数量 | |||||||
嘉兴宝亨 | 81,598,199 | 4.27 | 0 | 38,200,000 | 46.81% | 2.00 | 31,720,000 | 0 | 17,238,920 | 0 |
东升铝业 | 19,319,957 | 1.01 | 10,000,000 | 10,000,000 | 51.76% | 0.52 | 6,000,001 | 0 | 9,319,957 | 0 |
周泽勇 | 3,216,072 | 0.17 | 0 | 0 | — | — | 0 | 0 | 1,929,644 | 0 |
颜中述 | 267,223 | 0.01 | 0 | 0 | — | — | 0 | 0 | 154,334 | 0 |
倪守祥 | 257,223 | 0.01 | 0 | 0 | — | — | 0 | 0 | 154,334 | 0 |
合计 | 104,658,674 | 5.47% | 0 | 48,200,000 | 46.05% | 2.52 | 37,720,001 | 0 | 28,797,189 | 0 |
(2)承诺业绩
本次业绩承诺为双口径业绩承诺:
口径一: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度经审计的联合能源收益法评估部分净利润合计数分别不低于人民币42,210万元、44,030万元和46,640万元。该等净利润指经上市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联合能源收益法评估部分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汇总合计净利润。口径二: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度经审计的联合能源合并报表净利润金额分别不低于人民币37,830万元、39,700万元和42,310万元。该等净利润指经上市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联合能源合并报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3)补偿方式
各业绩承诺期末,专项审计同时按照上述约定的两个口径复核业绩实现情况,任一口径业绩实现情况触发相应业绩承诺补偿条件的,交易对方均应进行业绩补偿;若业绩承诺期当期同时触发两个口径补偿条件的,则按两个口径分别计算补偿金额,交易对方应按照上述两个口径下所触发的当期业绩补偿孰大值进行业绩补偿。
补偿条件及补偿金额:
若联合能源业绩补偿期间内任一年度(除业绩承诺补偿期间最后一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未达到当年承诺利润但不少于当年承诺利润的90%,则当年不触发业绩补偿义务人的业绩补偿义务;
若联合能源业绩补偿期间内任一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小于当年承诺利润的90%,业绩承诺方应以股份或现金方式就该年度未达成利润部分按下述补偿金额计算公式进行业绩补偿,但该年度与上一年度承诺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合计数额不小于该两年承诺利润合计数的90%,亦不触发业绩补偿义务人的业绩补偿义务;
若业绩补偿方已履行了上年度的业绩补偿义务,虽本年度与上一年度承诺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合计数额不小于该两年承诺利润合计数额的90%,已履行的业绩补偿行为不可撤销;
承诺期间最后一个会计年度届满后,业绩承诺方应将承诺期间联合能源的实际利润累计计算并根据承诺业绩补偿公式对承诺期间累计实际利润和累计承诺利润的业绩差额部分进行补偿。
(4)质押限制承诺
嘉兴宝亨作为承诺人承诺:如利润补偿期间内触发补偿义务,本承诺人将优先以股份方式进行补偿。本承诺人承诺保证针对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新股(包括转增或送股的股份)优先用于履行业绩补偿承诺,不通过质押股份等方式逃废补偿义务;未来质押本次交易中获得的股份(包括转增或送股的股份)时,将书面告知质权人上述股份具有潜在业绩承诺补偿义务情况,并在质押协议中就相关股份用于支付业绩补偿事项等与质权人作出明确约定。
(二)根据嘉兴宝亨与中信涪陵支行签订的《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和与大连银行重庆分行签订的《最高额质押合同》的相关约定,嘉兴宝亨以其持有的公司限售股22,000,000股质押给中信涪陵支行,以其持有的公司限售股9,720,000股和公司无限售股6,480,000股质押给大连银行重庆分行,上述股份已于近日办理完成质押登记。
三、其他情况说明
若嘉兴宝亨(业绩承诺人)触发股份补偿义务,其将按照业绩承诺相关约定的要求、《质押合同》的有关约定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履行补偿义务,公司将督促嘉兴宝亨履行相应义务并按照规定予以披露。
四、备查文件
1、嘉兴宝亨与中信涪陵支行签订的《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质押登记证明》;
2、嘉兴宝亨与大连银行重庆分行签订的《最高额质押合同》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记名证券质押登记情况》。
特此公告。
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