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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长投关于公司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2-06

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上海陆上货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交中心”)为本案的原告。

?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5,636.96万元(未包括未付货款违约金)。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8年9月29日陆交中心因中能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能源公司”)未按照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履约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本次诉讼案件基本情况,详见公司2018年10月11日披露的《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31)。

二、案件进展情况

原诉讼机构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处理。2019年12月5日,陆交中心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2民初418号《民事判决书》。

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被告中能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现该案审理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能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陆交中心支付货款55,896,200元;

(二)中能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陆交中心支付违约金1,052,055元;

(三)中能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陆交中心支付违约金(以25,556,2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8年2月8日起计付至款项实际付清止;以30,34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8年3月25日起计付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四)中能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向陆交中心赔偿律师费损失200,000元。

(五)驳回陆交中心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367,732.68元,由陆交中心负担74.19元,由中能源公司负担367,658.49元。

三、本案对公司的影响

本判决为一审判决,截止本公告披露日,该判决结果尚未执行,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影响以最终判决及执行结果为准。根据谨慎性原则,公司已于2018年年度,对中能源项目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共计5,539.84万元,详见公司2019年4月30日披露的《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11)。后续相关诉讼事宜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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