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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浙江东方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24

上证公监函〔2020〕0040号

关于对浙江东方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当事人: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浙江东方,A股证券代码:600120;

王 俊,时任浙江东方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魏建鹏,时任浙江东方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何 欣,时任浙江东方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浙江东方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东方或公司)出售资产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具体情况如下:

2016年,公司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海康威视股票共计2,874.61万股,其中2016年3月、6月、7月和12月减持的数量分别为

524.21万股、941.08万股、230.20万股和1,179.12万股。经核实,公司2016年因上述减持股份行为实现投资收益约6.57亿元,占公司2015年经审计净利润5.89亿元绝对值的111.54%。

2017年,公司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海康威视股票共计1,389.99

万股,其中2017年3月、4月和12月减持的数量分别为1021.98万股、136.70万股和231.31万股。经核实,公司2017年因上述减持股份行为实现投资收益约4.16亿元,占公司2016年经审计净利润6.61亿元绝对值的62.96%。

2018年,公司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海康威视股票共计1,678.18万股,其中,3月和5月减持的数量分别为413.84万股和263.47万股。经核实,公司2018年因上述减持股份行为实现投资收益约

2.72亿元,占公司2017年经审计净利润7.19亿元绝对值的

37.83%。

上述出售资产事项,对公司业绩影响较大,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且及时以临时公告形式对外披露,但公司未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也未及时公告,直至公司披露当年年度报告时才予以披露。

综上,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3条、第9.2条、第

9.3条等有关规定。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王俊、魏建鹏、何欣作为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

3.2.2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另经查明,浙江东方自2012年起向金融类企业转型,且在历年年报中明确公司重点发展金融业务,并披露公司主业转型进程以及类金融业务情况,公司金融类业务收入以及利润贡献的占比逐渐提

升,成为主要组成部分。2016年至2018年期间,公司金融类业务营收占比持续增长至50%左右。考虑到公司存在向金融类企业业务转型的客观背景,相关出售股票资产行为属于公司转型的重要业务内容,金融资产、投资收益占比逐年上升,相关交易于上市公司利益没有实际损害。据此,可以酌情予以考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浙江东方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会秘书王俊、魏建鹏、何欣予以监管关注。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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