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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东方: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1-20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第四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2)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职称或者博士学位;(3)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

人士。第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时,公司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第七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独立董事候选人在提名时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的,应书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第二章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制度第九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六)符合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七)符合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八)符合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本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下同);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本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公司及控股股东或者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控股股东或者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九)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公司独立董事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应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要求辞职的,公司董事会应在2日内启动决策程序免去其独立董事职务。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独立董事候选人确定提名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送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独立董事候选人个人履历、《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等文件。

公司董事会对监事会或者公司股东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未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履行决策程序选举独立董事。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并应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延期召开或者取消股东大会,或者取消股东大会相关提案。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当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的人数不足董事会三分之一的,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权及义务

第十七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具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的事先认可权;

(二)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议权,及对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先认可权;

(三)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权;

(四)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提议权;

(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六)必要时,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及咨询机构等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公司章程》以及本章其他条文赋予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至(七)项职权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半数以上同意,依照相关规定由独立董事单独行使的职权除外。

第十八条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对外担保;

(二)重大关联交易;

(三)董事的提名、任免;

(四)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股权激励计划;

(六)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七)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

(八)制定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九)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及现金分红方案;

(十)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十一)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十二)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及解聘;

(十三)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

(十四)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十五)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

(十六)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十七)上市公司承诺相关方的承诺变更方案;

(十八)上市公司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事项;

(二十)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权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

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第二十一条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予以披露。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的失误责任

(一)独立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独立董事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可免除责任;

(二)任职尚未结束的独立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或不履行职责而使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履职保障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

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5年。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办理公告事宜。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

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有冲突时,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三十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1年1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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