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和相关授权有效期延期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月19日、2021年2月5日分别召开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上述决议,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相关事宜的有效期为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之日起十二个月,即有效期为2021年2月5日至2022年2月4日。鉴于上述有效期即将届满,为确保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顺利推进,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召开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董事会拟将上述决议的有效期和相关授权有效期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长十二个月。除延长上述有效期外,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其他内容不变。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特此公告。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