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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煤电关于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7-03

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已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原审被告)系本公司三级子公司

●涉案金额:14031.50万元及相关违约金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涉案金额公司在2019年度已按一审判决结果计提了预计负债,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7月2日收到所属三级子公司上海郑煤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煤贸易”)转来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民终1498号《民事判决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8年12月,因买卖合同纠纷,北京华源瑞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华源”)向北京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1.郑煤贸易支付货款143,314,990.00元及违约金;2.判令郑煤贸易支付违约金218,445.28元;3.判令上海国农(集团)有限公司、陈睿就郑煤贸易第1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三被告承担诉讼费用。2019年9月1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01民初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郑煤贸易向原告支付货款

140,314,990.00元及违约金;支持北京华源上述诉讼请求中的第2、3项诉讼请求。郑煤贸易不服上述判决,于2019年9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立案后于12月开庭审理。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已披露的临2020-009号、临2020-023号公告及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相关内容。2020年7月1日,郑煤贸易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民终1498号《民事判决书》。

二、二审判决结果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二审案件受理费744,467.18元,由上海郑煤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在2019年度按上述一审判决结果计提了预计负债并作为非经常性损益列示,由此减少公司2019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6,172万元。故,本次公告的讼诉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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