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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煤电环境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29

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工作管理,积极履行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和《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管理公司环境信息披露事务,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环境信息披露事务执行部门。

第三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相关环境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的环境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五条 负责公司日常环境保护的具体执行部门及人员需积极、主动与董事会办公室沟通,提供公司环境信息,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做好环境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章 环境信息应披露的内容第六条 日常环境信息披露。公司发生以下与环境保护相关的重大事项,且可能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时,应当自该事项发生之日起两日内及时披露,并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公司有新、改、扩建具有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等重大投资行为的;

(二)公司因环境违法违规被环保部门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或被有关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决定限期治理或者停产、搬迁、关闭的;

(三)公司由于环境问题涉及重大诉讼或者其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的;

(四)公司被国家环保部门列入污染严重企业名单的;

(五)新公布的环境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

(六)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有关环境保护的重大事件。 以上“重大影响”“重大投资”的标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公司应根据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在定期报告或年度社会责任报告中披露有关环境信息。

第三章 环境信息的汇集流程第八条 公司各生产经营单位应指定一名信息披露联络人负责重大环境信息汇总、上报工作。一旦发生上述重大事项,信息披露联络人必须第一时间向公司环保责任部门及董事会秘书汇报,并就相关事项作详细说明。董事会办公室收集环保信息时,各生产经营单位及环保责任部门应当积极予以配合。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董事会汇报,经董事会审核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第九条 公司对突发事件的处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公司突发事件领导工作小组是公司环境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领导机构,具体负责环境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并就相关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和部署。

第十条 预警和预防制度。公司和所属各生产经营单位环保责任部门负责人作为环境突发事件的预警、预防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定期检查及汇报有关情况,做到及时提示、提前控制,将事态控制在萌芽状态。

公司预警信息的传递主要由公司和所属各生产经营单位环保责任部门负责人向分管副总汇报,然后由分管副总协同有关人员对信息进行分析及调查,对确定为有可能导致或转化为环

境突发事件的各类信息予以高度重视,及时向突发事件领导工作小组报告,必要时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

第十一条 公司应在环境突发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通过采取紧急停牌、临时公告、沟通汇报、积极整改等方式妥善化解风险。在临时公告中详细披露环境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已采取的应对措施、受到的行政处罚、整改方案及进度、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的影响等。

第十二条 公司应在突发事件发生当日将有关情况口头报告监管部门,并在事发次日将事件情况、已采取的措施等书面报告监管部门。在环境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执行每日报告制度,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事件进展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环保责任部门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回复投资者的现场、电话、网络等形式的咨询,使投资者能够准确地获知相关信息。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四条 对环境信息报告不及时、故意隐瞒重大环保信息等行为,公司根据行为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内部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环境信息披露工作制度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考虑更换相关人

选。

第六章 附则第十六条 本办法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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