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的有关规定,我们三名独立董事对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下属子公司与新疆乌苏啤酒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委托加工生产协议>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现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该《委托加工生产协议》有利于公司提高产能利用率,降低固定运营成本,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准和运行效率,且协议定价原则公允合理,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该议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龚永德 戴志文 李显君
2019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