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
独 立 意 见
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作为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中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根据了解和审核的情况,未发现谢维先生存在《公司法》第146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公司副总经理的提名及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聘任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3、上述人员的学历背景及工作经历能够满足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要求。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名):
龚永德 戴志文 李显君
2019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