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之
专项核查意见
二零二零年九月
关于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之
专项核查意见致: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0修订)》《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8修订)》(证监会公告[2018]36号)《关于强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内幕交易防控相关问题与解答》(2019年2月11日)以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等文件的规定,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啤酒”“上市公司”“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及共同增资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的专项法律顾问,对重庆啤酒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自查报告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一、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制定了《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在公司筹划本次交易期间,公司严格遵守《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规定,采取了如下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
1、公司与交易相关方就本次交易进行初步磋商时,已经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并严格控制项目参与人员范围,尽可能的缩小知悉本次交易相关敏感信息的人员范围。
2、公司聘请了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审计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并与上述中介机构签署了《保密协议》,明确约定了保密信息的范围及保密责任。
3、公司就本次重组制作了《重大资产重组交易进程备忘录》等备查文件,内容包括本次重组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人员名单、主要内容等,相关人员已在备查文件上签名确认。
4、公司多次督导提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和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公司将在重组报告书披露后,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查询自查期间内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否存在买卖股票的行为。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自查期间为重庆啤酒董事会就本次交易事项披露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提示性公告前六个月(2019年9月30日)至本次交易之重组报告书签署日期间。
三、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范围
本次自查范围包括: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交易对方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标的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中介机构及具体业务经办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等直系亲属。
上市公司将于本次交易之重组报告书披露后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交相关人员买卖股票记录的查询申请,上市公司将在查询完毕后补充披露查询情况。
四、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制定了切实有效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并严格遵守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规定,履行保密义务,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防止内幕信息泄露。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之专项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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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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