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译君律师事芬所}unZe}UnLawO而ces上海市杨高南路729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一号楼40层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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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式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律师见证意见
致:式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君泽君’’或“本所’,)接受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委派律师出席公司于2020
年7月2日召开的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根据《中华人氏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丈件和《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现场律师见证’并出具本律师见
证意见°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指派的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列
席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律师见证意见’君泽君律师审查了公司以下资料’包括:
1、《公司章程》;
2、公司于2020年6月4日、2020年6月15日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3、公司于2020年6月6日、2020年6月17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htm://wwwbsse.com.cn/)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4、公司于2020年6月4日、2020年6月15日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决议;
5、公司于2020年6月6日、2020年6月17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http://www。sse。com.cn/)的监事会会议决议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