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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湖高新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7-03

君译君律师事芬所}unZe}UnLawO而ces上海市杨高南路729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一号楼40层邮编:

200l27电话:

(862l)6l060889传真:

(862l)61060890

40Floor’LUjiazuiCentu1yFinancialPlaza’No。729SouthYanggaoRoad’Shanghai200l27,P.R.China

Tel:

(862l)6l060889/Fax8(862l)6l060890

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式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律师见证意见

致:式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君泽君’’或“本所’,)接受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委派律师出席公司于2020

年7月2日召开的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根据《中华人氏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丈件和《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现场律师见证’并出具本律师见

证意见°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指派的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列

席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律师见证意见’君泽君律师审查了公司以下资料’包括:

1、《公司章程》;

2、公司于2020年6月4日、2020年6月15日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3、公司于2020年6月6日、2020年6月17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htm://wwwbsse.com.cn/)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4、公司于2020年6月4日、2020年6月15日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决议;

5、公司于2020年6月6日、2020年6月17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http://www。sse。com.cn/)的监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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