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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湖高新:关于涉及仲裁结果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16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仲裁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释义公司:指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仲裁事项:指嘉兴资卓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蒋超、北京建工金源环保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业腾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北京建工金源环保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仲裁事项嘉兴资卓、基金或申请人:指嘉兴资卓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建工金源:指北京建工金源环保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金业腾达:指北京金业腾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蒋超:指北京建工金源环保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和北京金业腾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实际控制人中国贸仲:指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重要提示 1、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中国贸仲已审理完毕,并出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20)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631号】。

2、公司的地位:公司为申请人的有限合伙人,对嘉兴资卓实际出资4,500万元,出资比例12.49%,鉴于2019年11月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企业受让嘉兴资卓87.45%合伙份额后,根据相关协议,嘉兴资卓不再符合结构化主体的特征,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在2019年11月30日不再将嘉兴资卓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3、是否会对上市公司的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根据仲裁结果,仲裁庭支持申请人请求,裁定申请人垫付的相关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均由被申请人承担,该项仲裁的执行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无负面影响。

一、仲裁的基本情况

本次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详见公司于2019年11月2日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88)。

(一)仲裁当事人

申请人:嘉兴资卓第一被申请人:蒋超第二被申请人:建工金源第三被申请人:金业腾达

(二)仲裁案件请求

1、根据投资协议及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行使出售选择权”的条件约定,建工金源已触发“行使出售选择权的条件(a)”条款,第一被申请人回购申请人持有的第二被申请人的全部股份,向申请人支付回购价款暂计至 2019年 9月 2日为人民币454,342,553.93元;

2、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在第一项仲裁请求下向申请人支付回购价款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 400,000.00元及其他实际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公告费等);

4、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全部仲裁费。

(上述第1项、第 3项仲裁请求金额暂合计为人民币 454,742,553.93元。)

二、仲裁的裁决结果

近日,公司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2020年12月7日作出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20)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631号】。 裁决结果如下:

1、第一被申请人回购申请人持有的第二被申请人34.23%的股份,并以申请人实际投资额按照年化利率11%计算投资回购价款直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 2019年9月2日为人民币454,342,553.93元;

2、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本裁决第一项向申请人支付回购价款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40万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以及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人民币231,471.98元;

4、本案仲裁费为人民币2,896,388元,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上述仲裁费已与申请人预交的仲裁费全部冲抵,故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2,896,388元以补偿申请人代其垫付的仲裁费。

上述仲裁各项中被申请人应履行的义务,应于本裁决书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履行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本次裁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负面影响

本次裁决为终局裁决,公司将督促嘉兴资卓依据裁决内容要求被申请人蒋超等履行相关义务。因仲裁执行尚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预估最终结果。公司已于2019年11月30日不再将嘉兴资卓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对其投资转为权益法核算,该仲裁不会对公司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新增不利影响。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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