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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湖高新:关于对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21

上证公监函〔2020〕0133号

关于对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

责任人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当事人: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东湖高新,A股证券代码:600133;

张德祥,时任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总会计师;

段 静,时任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2016年8月30日,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湖高新或公司)披露公告称,拟作为劣后级资金认缴30,000万元设立嘉兴资卓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嘉兴资卓或基金),占基金规模的12.5%。同年,公司、控股股东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武汉联投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投置业)与嘉兴资卓的其他投资方签订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约定联投置业为嘉兴资卓其他投资方的收益承担差额补足责任。公司2016年报显示,已向嘉兴资卓实缴出资4,500万元,并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2019年11月2日,公司披露涉及仲裁的公告称,根据基金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各项亏损由全体合伙人按实缴出资比例分担,公司承担的最大损失以实际出资额4,500万元及相关费用为限,预计仲裁不会对公司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新增重大不利影响,最终结果以注册会计师审计意见为准。2020年4月30日,公司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嘉兴资卓在报告期内亏损3.31亿元,导致计入合并报表的投资损失3.01亿元。公司前期披露,对于嘉兴资卓承担的最大损失为4,500万元及相关费用,与年报中实际亏损金额差异2.56亿元,占公司2018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75.74%。

另经查明,根据公司2019年年报,联投置业对嘉兴资卓其他投资方承担的收益差额补足责任,实为对公司基金融资提供担保而产生的损失,公司上述合并报表中的投资损失应作为控股股东对公司权益性交易计入公司资本公积,因此公司归母净利润减少3.01亿元的同时,资本公积增加3.11亿元,公司2019年度现金流和股东权益实际未受上述投资损失的影响,对此可酌情考虑。

公司在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时,未披露嘉兴资卓合伙协议中有关亏损分担的约定,在后续签订合作协议时未披露联投置业对基金收益承担差额补足责任等安排,在其后涉及仲裁的公告中亦未准确披露基金亏损对上市公司业绩的影响,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不及时。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5条、第2.7条等有关规定。公司时任副总经理兼总会计师张德祥(任期2011年3月16日至今)作为财务事务的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段静(任期2015年10月

29日至今)作为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

3.1.4条、第3.2.2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副总经理兼总会计师张德祥、时任董事会秘书段静予以监管关注。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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