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浪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发表了结论意见和独立意见。
● 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的影响:本次变更系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 2019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 通知》(财会[2019]6 号)对公司会计政策和相关财务报表列报进行适当的变更和调整,仅对公司财务报表项目列示产生影响,对公司总资产、净资产、损益等未产生实质性影响。
一、概述
财政部 2017 年 3 月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 (财会[2017]9 号),2017 年 5 月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公司自 2019 年 1 月 1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并按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要求列报金融工具相关信息,不对比较财务报表追溯调整。
财政部于 2019 年 4 月 30 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 2019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 通知》(财会[2019]6 号)(以下简称“财会〔2019〕6 号”)的通知,要求执行企业会计 准则的非金融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财会[2019]6 号的要求编制财务报表,企业
2019 年 度中期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均按财会[2019]6 号要求编制执行。
公司于2019年8月17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决定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上述通知规定执行。
二、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根据财会[2019]6号有关规定,公司对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以下主要变动:
(1)将原资产负债表中“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项目拆分为“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两个项目;将原资产负债表中“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项目拆分为“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两个项目;新增“应收款项融资”项目反映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等。
(2)在利润表中新增“信用减值损失”项目;将“资产减值损失”、“信用减值损失”项目位置放至“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之后;将利润表“减:资产减值损失”调整为“加:资产减值损失(损失以“-”列示)”。
(3)现金流量表明确了政府补助的填列口径,企业实际收到的政府补助,无论是与资产相关的还是与收益相关,均在“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项目填列。
(4)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增加“其他权益工具持有者投入资本”项目,反映企业发行的除普通股以外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的持有者投入资本的金额。该项目应根据金融工具类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
本次变更系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 2019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 通知》(财会[2019]6 号)对公司会计政策和相关
财务报表列报进行适当的变更和调整。根据《通知》的规定,公司于
2019 年半年度报告起按照《通知》相关要求进行财务报表的披露,
仅对公司财务报表项目列示产生影响,对公司总资产、净资产、损益等未产生实质性影响。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结论性意见本次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并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四、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同时也体现了会计核算的真实性与谨慎性原则,能够更加客观、公允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是合理的、必要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董事会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监事会审议意见
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了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四川浪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19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