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将审议的《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已在会议召开前提交我们审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该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详细询问了相关情况,现基于独立判断,发表意见如下: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资格。因此,我们同意聘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的审计机构,并授权公司管理层与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协商确定2018年度的审计费用,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__________ __________ _________ _________周奇凤 李东辉 黄建华 翟进步
2018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