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修订稿)》”)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拟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激励计划(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修订稿)》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作为激励对象的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公司《激励计划(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本次拟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具备获授限制性股票的主体资格,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三)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管理办法》和公司《激励计划(修订稿)》规定的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四)公司董事会确定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激励计划(修订稿)》关于授予日的规定。
综上所述,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以2019年12月30日为授予日,向153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366万股限制性股票。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9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