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40号)核准,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发集团”、“公司”或“发行人”)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05,263,157.00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13.3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399,999,988.1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368,214,725.18元。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或“保荐机构”)作为兴发集团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8号28层 |
办公地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8号28层 |
法定代表人 | 王承军 |
保荐代表人 | 武利华、曹霞 |
联系人 | 武利华 |
联系电话 | 0755-88602286 |
更换保荐代表人情况 | 长江保荐原指定保荐代表人孙玉龙先生和乔端先生负责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代表人变更情况如下: 1、2018年9月4日,公司发布公告,原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乔端先生因工作变动,无法继续担任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开展,长江保荐委派李卫先生接替乔端先生负责持续督导工作,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2、2018年10月24日,公司发布公告,原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孙玉龙先生因工作变动,无法继续担任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开展,长江保荐委派武利华先生接替孙玉龙先生负责持续督导工作,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3、2019年8月22日,公司发布公告,原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李卫先生因工作变动,无法继续担任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开展,长江保荐委派曹霞女士接替李卫先生负责持续督导工作,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代码 | 600141 |
公司简称 | 兴发集团 |
注册资本 | 727,180,828元注 |
注册地址 | 湖北省宜昌市兴山县古夫镇高阳大道58号 |
法定代表人 | 李国璋 |
第一大股东 | 宜昌兴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非公开发行股票 |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 2018年2月 |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 1,399,999,988.10元 |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 | 1,368,214,725.18元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18年2月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 2018年年度报告于2019年3月26日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于2020年4月28日披露。 |
注:2019年度,兴发集团实施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以及股权激励计划,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总股本为1,031,392,663股,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积极组织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兴发集团进行尽职调查。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取得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1、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关注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2、督导发行人履行及时信息披露义务,并审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3、督导上市公司执行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等有
关制度,持续关注上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的使用、募投项目实施情况等事项。
4、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年度保荐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对兴发集团的保荐职责中未发生重大事项。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保荐机构对兴发集团履行保荐工作职责期间,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能够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发行人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等督导工作,为保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协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出具专业意见,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在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八、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代表人审阅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符合相关
规定。
九、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兴发集团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兴发集团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有效执行了监管协议,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已披露的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止本报告书出具日,公司尚有部分募集资金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就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武利华 曹 霞
法定代表人:
王承军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