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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制度
(2022年10月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 《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包括项目投资、股权投资等。第三条 投资管理包括对项目的调研、前期论证、可行性研究、评审、报批、实施、验收、后评价,以及对股权投资的调研、尽职调查、报批、实施等全过程管理。技术研发、小(中)试等技术创新类项目的投资管理按照《技术创新管理制度》执行。
第四条 公司投资管理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坚持效益优先、兼顾投资风险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投资发展部是公司投资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公司投资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完善。
(二)负责组织公司中长期规划的初步编制。
(三)负责对外股权投资前期调研、尽职调查、投资方案的拟定以及投资的组织实施等。
(四)负责项目投资的前期论证评审、组织项目报批、开工通
知书的拟定以及项目建设过程的监管。
(五)负责投资信息收集,分析研究国家政策、行业信息和动态,为公司投资决策提供服务。
(六)负责向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报告重大投资项目执行情况和投资管理的重大问题等。
第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项目部)负责编制项目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等;负责项目必备前置许可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备案、能评批复、环评批复、安评、土地使用权证、施工许可证等)的办理;负责组织项目的实施、投产试车以及项目竣工前后所需相关证照的办理。
第七条 财务部负责公司投资的资金筹集、资金支付管理、会计核算、工程竣工决算等工作;参与项目的验收、后评价工作。负责对内股权投资的方案拟定及报批,参与对外股权投资尽职调查。
第八条 董秘办、内控部、技术中心、法律事务部、计划考核部、安全环保部、设备管理部等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及制度要求,配合归口管理部门做好相应的投资管理工作。
第三章 项目投资管理
第九条 每年第四季度,投资发展部负责收集汇总各单位下年度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投资计划,并牵头组织对各单位提出的年度投资计划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经论证可行的项目,由公司分管投资领导组织初审后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形成公司年度投资计划,然后履行公司党委会决策等
程序。
第十条 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负责编制项目建设方案,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投资发展部,投资发展部负责拟定成立项目部的通知报分管投资领导批准发文后,项目部可开展项目必备前置许可手续办理及设计等前期相关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 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具备开工条件的,由建设单位(项目部)按要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投资概算,经投资发展部组织评审并取得项目建设所需的安评、环评、能评、施工许可等相关报批、报建手续后,报公司下发开工通知书后实施,严禁未批先建。开工通知书应当明确项目人员组成、工期、投资、考核等要求,具体由投资发展部负责组织拟定、审核后按程序报公司审批:
(一)投资在500万元以上、董事会审议权限以下的项目,经分管总工、单位分管领导、分管投资领导、公司财务负责人、公司总经理依次审核后报公司董事长审批。
(二)投资达到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权限的,应当按程序报董事会、股东大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项目开工通知书的审批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项目开工通知书下发后,按照公司《项目管理制度》《项目建设安全管理办法》等制度要求开展项目的施工建设、竣工验收、后评价等过程管理。
第十三条 年度投资计划外新增500万元以上项目投资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履行可行性论证、分管领导初审、总经理办公会审议等程序以及经公司下发开工通知
后方可实施,严禁未批先建。
第十四条 投资500万元及以下项目的申报审批及管理,按照公司《项目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股权投资管理
第十五条 股权投资主要包括新设股权、股权收购、股权转让等,分为对外股权投资和对内股权投资。
第十六条 对外股权投资根据公司发展战略,由投资发展部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前期调研,形成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经公司组织讨论后可行的,由投资发展部组织,董秘办、财务部、法律事务部、内控部、计划考核部、安全环保部、设备管理部等部门对目标公司开展尽职调查,必要时聘请外部专家或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经论证可行的,由投资发展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投资方案,按程序报公司审批:
(一)股权投资达不到《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权限的,投资方案报涉及单位的分管领导、公司分管投资领导、董事会秘书、总会计师、公司财务负责人、总经理、董事长审批后执行。
(二)股权投资达到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权限的,应当按程序报董事会、股东大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投资方案的审批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重大对外股权投资活动由公司发文指定牵头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前期调研、尽职调查、制定投资方案,并按照
本制度第十六条规定的权限进行审批。
第十八条 公司对被投资公司的管理按照公司《子公司管理制度》《参股(联营)公司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 对内股权投资由财务部负责拟定投资方案,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投资方案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条规定的权限进行审批。
第二十条 经公司批准后的股权投资,由投资发展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投资未按规定报批以及对投资管理过程中的责任追究按照公司《项目管理制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二条 违规投资的责任追究按照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管理制度》执行。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体系的子公司。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及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公司原《投资管理制度》(兴发司董〔202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