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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发科技: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2023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5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2023年4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实际控制的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所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其中公司主要从事商品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和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第四条 下列情形不适用于本制度:

(一)作为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与期货、衍生品交易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第五条 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交易规模及期限。第六条 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行为主要以正常经营业务为基础,以具体经

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商品价格风险为主要目的。第七条 公司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严格按照取得审批权限的范围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不得影响公司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经营。

第八条 公司应当以其自身名义设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第九条 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必须注重风险防范,坚持风险控制与具体操作相互分离的原则。第十条 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自筹资金或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授信额度。

第二章 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决策权限

第十一条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是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决策和审批主体。

第十二条 各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必须严格限定在经审批的交易方案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二)公司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需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三)公司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需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已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披露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四)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需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五)构成关联交易的,应当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

(六)公司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三章 业务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行使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职责,负责公司及子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思路的研究、具体操作方案的审定等。

第十四条 公司及子公司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业务的相关责任部门或人员:

1、公司贸易部、采购部、财务部是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计划方案制订、提请审批、业务操作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2、公司财务部是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基础业务协作部门,负责资金筹集,提供与期货和衍生品业务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交易背景资料。

3、公司审计部是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监督部门,应定期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及账务处理等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4、公司证券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负责审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履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事项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批程序,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业务操作流程:

1、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经办部门通过对标的基础资产的价格变动趋势进行研究和分析,提出开展或终止期货和衍生品业务的建议,形成交易方案并评估风险,按审批权限报送批准后,授权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人员签署相关协议。最终交易价格不得偏离公司审批价格合理浮动范围。

2、公司财务部应对每笔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若

出现异常情况,由财务部核查原因,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董事长。

3、公司审计部应定期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第十六条 子公司如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需依照本制度及流程,严格遵守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通过的权限和交易计划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四章 风险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公司应建立严格有效的风险管理制度,利用事前、事中及事后的风险控制措施,预防、发现和化解风险。

第十八条 建立风险预警机制与止损机制。风险预警机制: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时,交易员应立即报告,预防可能出现的风险。止损机制:在交易方案中需明确止损策略,同时须根据经营情况针对各类期货或者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或者亏损预警线)。

第十九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事项的审计与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认为交易存在问题或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应当迅速查清事实,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或完善。

每个会计年度末审计部应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预计各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随时调查跟踪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情况,以加强对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项目的管理,控制风险。

第二十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有权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有权聘请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对交易资金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二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公司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业务的相关信息。

期货或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保值业务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应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者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证券部负责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事项的对外披露事宜。公司参与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人员均为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义务和责任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情况。

第五章 保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业务相关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境内和境外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如与公司制定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相冲突的,依据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各单位根据本制度按商品、外汇等不同期货和衍生品业务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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