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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船舶:监事会议事规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25

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确保监事会规范、高效运作和审慎、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和《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制定本《监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称“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设立,为公司常设机构,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对股东大会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三条 公司监事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称“上交所”)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交所或者其他部门(上述机构统称为“监管机构”)报告。监事以及监事会的工作应当遵守本规则,如本规则与《公司章程》有冲突之处,则按《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公司监事会由七(7)名监事组成,其中三(3)名为公司职工代表监事,并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四(4)名为股

东代表监事。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1)名,由全部监事过半数选举和罢免。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二章

监事会职权第五条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业务和财务状况,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

(三)核对董事会为提交股东大会而制作的财务资料,发现疑问可以公司名义委托注册会计师帮助复查;

(四)对董事、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五)当董事、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监管机构报告;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七)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对董事会的决议,董事长、总经理的决定,有权提出质疑或者

建议,并要求答复;

(十)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一)向股东大会提名监事候选人,应以监事会决议方式作出;

(十二)《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股东和职工利益时,可作出决议,建议董事会复议该项决议。董事会不予采纳或经复议仍维护原决议的,监事会有义务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解决。

第三章

监事会主席职权

第七条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二) 组织履行监事会职责,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 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四) 签署有关监事会的文件;

(五)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会议召集与通知

第八条 监事会每六(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十(10)日以前书面通知。特殊情况由监事会主席临时决定。

第九条 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或监事提议时,可以召集监事会临时会议。监事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应当说明召开监事会会议的原因和目的。监事会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可采用通讯方式通知全体监事。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10)个工作日内召开

临时会议:

(一)监事会主席可根据实际需要或经任何监事要求召开临时会议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证监会”)或上交所处罚或者公开谴责时;

(六)法律法规及证监会、上交所相关规定要求召开的情形;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证券事务部应当分别于会议召开十(10)日前和五(5)日前以传真、快递、电子邮件或专人送交的方式向全体监事以及董事会秘书发出通知。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根据会议议题审议需要,监事会要求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其他专业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的,则证券事务部应同时向需列席人员一并发出通知。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监事会主席之外的人员召集召开监事会会议的,应在会议通知中说明监事会主席不能召集的原因及召集人产生的依据。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的内容应完整、具体、明确,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 事由及议题;

(五) 监事表决所需的会议材料;

(六) 监事应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 发出通知的日期;

(八)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九) 其他应载明的事项。

第十三条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四)和

(八)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监事会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3)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3)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监事的认可后按原定日期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议题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监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已就召开监事会事宜发布公告的,应公告说明改期原因。

第五章

会议审议程序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1)名监事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必须由二分之一(1/2)以上监事出席才能举行,

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监事会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并由出席会议的监事签字。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监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监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监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

第十七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的下一个工作日之前,通知监事表决结果。监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九条委托和受托出席监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监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议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有关监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二)一名监事不得接受超过两(2)名监事的委托,监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监事委托的监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监事会会议的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监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监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除征得全体与会监事的一致同意外,监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监事接受其他监事委托代为出席监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监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一条 监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监事可以在会前向证券事务部、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监事进行表决。监事会决议可以采取举手表决方式,也可以采取投票表决方式。

第二十三条 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监事在监事会上均有发言权;任何一位监事所提议案,监事会均应予以审议。

第二十四条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或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六章

会议决议和记录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包括未出席监事委托的代表)、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

第二十六条 监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七条 监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召开的日期、地点、方式、会议通知发出情况、召集人和主持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与会监事认为应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会议签到文件(表/簿)、监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如有)、表决票、经与会监事、记录人员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监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10)年。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结束后两(2)个工作日内,根据有关规定将监

事会决议及相关附件报送上交所备案,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上交所的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公告义务。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的序号按届序编排,并以会议召开顺序时间编次。

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与现行及后续不时修订、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悖时,以现行及后续不时修订、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中,“以上”“内”包括本数,“过”“不足”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五条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经由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原《监事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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