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依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赋予我们的职责,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相关议案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签订应收账款保理合同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公司控股子公司宁波维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科新能源”)与公司控股股东维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东海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海融资租赁”)拟签订应收账款保理合同,有利于更好的促进公司产品销售和市场开发,盘活资产,加快资金回笼,提高公司资产周转效率,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市场交易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维科新能源与东海融资租赁签署《保理合同》。
独立董事:梅志成、冷军、阮殿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