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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科技术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的公告(修订稿)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1-19

证券代码:600152 证券简称:维科技术 公告编号:2020-070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的公告(修订稿)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鉴于公司拟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现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就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落实情况公告如下:

一、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形

经自查,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处罚的情形。

二、最近五年内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形

最近五年内,公司分别收到了2次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采取的监管措施,具体措施及整改如下:

(一)2018年3月被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1、主要内容

2018年3月2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2018】8号,针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开展了现场检查,发现公司2017年重组过程中披露的《维科精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关于重大风险提示之标的公司经营风险中均称“维科电池的主要客户均为行业内知名

企业,实力雄厚、信誉良好,能够按时支付销售货款”,但2014年4月至2017年6月,维科电池应收东莞金卓、东莞金铭款项多次出现逾期收回的情况,上述信息披露与实际情况不符。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要求公司于收到决定后30日内报送整改报告,进一步提升规范意识,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2、整改情况

公司高度重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中所提及的问题及要求,并进行了全面梳理和深入分析,制定出了以下整改措施: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落实整改;提高内部精细化管理水平,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及效率;加强信息披露培训制度,提高规范意识,有效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2018年3月15日,公司向宁波证监局报送了整改报告。通过本次整改,公司深刻认识信息披露管理工作中的不足,除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外,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子公司相关管理人员将认真吸取教训,不断学习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按照要求和计划进行整改,规范运作,强化信息披露,更好的维护和保障投资者权益。

(二)2020年10月被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1、主要内容

2020年10月21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关于对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何承命、薛春林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42号),根据近期对公司的现场检查情况,发现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未及时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2019年度,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维科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科电池)与深圳晶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南京槽保母智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惠谦承贸易有限公司(以下合称三家客户)发生业务往来,销售金额合计9,091.88万元。2020年1月21日,公司披露《公司2019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预计2019年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约为

-3,700.00万元。2020年3月,维科电池与三家客户协议约定对2019年度的销售进行降价调整,导致维科电池净利润减少约1,955.00万元。公司直到2020年4月9日才在《公司2019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告》中披露该事项。

(2)未准确披露实现的承诺业绩金额。公司与维科电池、维科电池全资子公司东莞市甬维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内部资金结算时,未按照公司规定计算内部资金拆借利息。公司2018年度、2019年度需分别补提利息收入34.55万元、396.64万元,相应地维科电池2018年度、2019年度净利润分别减少25.91万元、313.03万元。上述事项导致公司在《2018年年度报告》《关于重大资产重组2018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相关重组方对公司进行业绩补偿及致歉的公告》中披露的维科电池2018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后净利润)多计25.91万元,在《2019年年度报告》《关于重大资产重组2019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相关重组方对公司进行业绩补偿的公告》中披露的维科电池2019年度经审计的扣非后净利润多计313.03万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何承命作为公司董事长,薛春林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宁波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公司应当于收到决定后30日内报送整改报告,进一步提升规范意识,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2、整改情况

2020年11月18日,公司向宁波证监局报送了整改报告,整改情况如下:

(1)未及时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的整改情况

1)就本事项,公司在内部相关的经济分析例会上重点强调了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以及规范运作的重要性。公司在今后工作中将加强与各部门沟通,重点考核内部信息传递质量,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完善信息披露工作。同时在业

绩预告期间,对于具体利润构成等情况同中介机构进行详细沟通,加强监督和复核工作,提高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切实避免类似情况的再次发生。2)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子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将持续加强对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学习,通过增加专项培训加强公司的信息披露、规范运作,同时要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人员积极参加证监会、交易所、证监局、上市公司协会组织的各类培训,进一步强化相关人员规范运作意识和能力,保证公司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披露,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2)未准确披露实现的承诺业绩金额的整改情况

1)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就《决定书》中提出的问题和要求制订了整改方案,履行必要的决策和审议程序。2020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重大资产重组2018年度和2019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调整、相关重组方对公司进行业绩补偿的议案》,公司对宁波维科电池有限公司和宁波维科能源科技投资有限公司2018年度和2019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进行调整,交易对方维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杨龙勇及宁波保税区耀宝投资管理中心(普通合伙)将按利润补偿协议予以追加补偿。2020年11月16日,上述议案经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公司要求相关部门员工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制度的学习,加强内部会计基础建设,严格按照会计法律法规、会计准则和公司的规定执行,提高财务核算的准确性,确保公司财务核算更加充分公允准确地反映公司实际经营情况。

除上述情形外,最近五年内公司不存在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形。

特此公告。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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