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核查意见
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鉴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中的16名激励对象由于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根据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调整。调整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294人调整为278人,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不变,仍为2,835.20万股。
本次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除上述调整事项外,本次实施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2、拟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均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具有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
3、拟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5、公司和本次拟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权益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拟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在授予日已成就。
综上所述,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监事会同意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0年11月3日,向278名激励对象授予2835.20万股限制性股票。
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