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五十八次会议审议《关于新投华瀛石油化工(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开展贸易业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所属企业拓展业务,增强市场竞争力。本次关联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在市场经济原则下公开、公平、合理地进行,没有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也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五十八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戴武堂) (王春华) (邢红梅)
二○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